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说明

发布时间:2013-12-23


   1.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,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(以下简称“质量工程师”)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。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,取得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》,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。未经注册登记,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。

   2. 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受省质监局委托承担质量工程师注册登记工作。

   3. 新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,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(3个月内)不办者,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。

   4.质量工程师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。有效期满前3个月,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。有效期满后,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,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。

   5.2014年1月1日起,山东正式启用“山东省质量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”,实行质量工程师网络注册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
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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