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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质量工程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0-05-10 10:50:34     浏览次数:440
 

各有关企业(人员):

       提升质量的关键是要有高素质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。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和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, 开始实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(简称:质量工程师)制度。至2009年,山东省累计50540人次报名考试,已取得质量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8334人。对全省加强质量管理,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      为深入贯彻实施“质量兴省”战略,落实国家质检总局“质量提升”活动部署,加强质量工程师注册管理与队伍建设,进一步发挥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骨干作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质量工程师注册

     1. 根据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已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满3年的人员,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3个月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,资格证书将失效处理。

      2. 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(设在省质量评价协会。简称: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),负责全省质量工程师注册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,组织开展有关质量活动。

      3. 为方便质量工程师注册,在每年各市举办质量工程师继续再教育期间,将安排直接受理注册登记事宜(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)。

     二、企业质量岗位要求

      1. 按照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要求,凡涉及人体健康、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,如: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产品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,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,其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,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。凡是中国名牌产品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,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、质量奖企业,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资格。质量人员持证(质量专业资格证书)上岗是获得名牌产品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。

     2. 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在相关质量评价中,将按要求严格审核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,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考试,并落实取得质量工程师资格人员的有关待遇政策,充分发挥质量工程师的作用。

    三、质量工程师队伍建设

      1. 质量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质量活动(质量工程师继续再教育,质量社会调查、评价、交流等)。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,增强社会责任,实践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,持之以恒取得实效。

      2. 质量工程师应在三年注册期内,每年撰写一篇质量工程师实践经验成果论文或交流材料,提交质量品牌评价实验室网站(WWW.qel.com.cn)质量工程师栏目进行交流或编辑成册出版。

      3. 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每年将组织质量工程师的评选活动。对有突出贡献质量工程师奖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      4. 以上要求,将作为质量工程师再注册和推荐高级质量工程师的主要考核条件。

      5. 质量工程师超过10人的企业,应推荐1名联络员(推荐表见附件),直接与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建立联系。以建立便捷的质量沟通和交流渠道,为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质量管理提供及时可靠的质量信息。

      质量工程师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

      联系人:夏冬

      电话/传真:053188023959   手机:13583158928

      电子信箱:xiadong@12365.sd.cn  xdd707@163.com

      联系地址: 济南市华能路57         邮编:250100

 

附件:山东省质量工程师联络员推荐表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年五月七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: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(处)

 

下载附件:联络员推荐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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